
新湖南客戶端10月9日訊(通訊員 龔后行)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的案件。被告人呂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時20分許,被告人呂某與唐某(情人關系)及唐某妻子莫某,在東安縣白牙市鎮舜皇大道義烏小商品市場門口人行道上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后呂某用隨身攜帶的刀片將唐某頸部劃了一刀,造成唐某頸部受傷。經法醫鑒定,唐某頸部軟組織裂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呂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呂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呂某宣告緩刑,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作出以上判決。
責編:張鈺茜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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